市产权纠纷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保障国有资产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因国有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纠纷协调中心(以下简称纠纷协调中心)由市国资办授权,负责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五条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应当按照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使用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平、合理地依法进行
第六条当事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纠纷协调中心提出纠纷调处申请
第七条当事人向纠纷协调中心申请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申请书;(二)请求事项所依据事实的必要证据
本条前款第一项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二)产权纠纷的事实情况;(三)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第八条纠纷协调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纠纷协调中心决定受理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调处费用
第1页共3页第九条纠纷协调中心应当在正式受理纠纷调处申请后,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纠纷协调中心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处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纠纷调处活动
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纠纷协调中心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于自己的请求或者主张,负有举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