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教育督导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范围和对象)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督导原则)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第五条(督导机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教育督导室职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二)对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第1页共6页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四)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