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为了加强本单位效能建设,树立单位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更好地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二、凡有下列行为者,都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责任。(一)对县委、县政府的规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场班子会研究布置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推诿扯皮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三)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四)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有关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务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六)在执法执纪、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以上行为轻微者,给予诫勉教育,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