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制度第一条(依据)根据《**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三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劳动、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第四条(开办营业性舞厅的条件)开办营业性舞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一)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二)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三)有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四)舞池与休息座设置分开;(五)有衣物寄放室;(六)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第五条(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的条件)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第1页共7页(二)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三)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第六条(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的条件)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二)供点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四)设置包房的,市区不少于10间,郊县不少于5间,每间包房的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第七条(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和台球室的条件)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或者台球室,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一)游戏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游艺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台球室的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二)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台球室内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第八条(举办各类表演活动的营业性餐厅的条件)举办各类表演活动或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供顾客娱乐的营业性餐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第2页共7页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二)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三)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四)设置包房的,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第九条(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的条件)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二)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三)活动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四)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第十条(成立演出队的条件)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指:(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队长资格证》的负责人;(二)有必要的乐器等演出器材;(三)有2套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