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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质量检查规章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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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质量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增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促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本机构指派的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原则;(三)有错必纠、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范围:(一)刑事诉讼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二)民事诉讼代理;(三)行政诉讼代理;(四)劳动仲裁和行政复议代理;(五)公证证明。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内容:(一)案件的立案、受理是否符合规定;(二)承办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工作;(三)辩护和代理的主要意见是否正确;(四)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的行为;(五)承办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收受受援人的财物;(六)案件的卷宗材料是否符合有关的归档要求;(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注意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种类:(一)根据当事人的投诉、来信、来电、来访等所进行的单项检查;(二)根据案件质量管理的需要,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第1页共2页的专项检查;(三)年度案件质量的全面检查与抽查。第七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方法:(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二)要求就检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查阅案卷;(四)旁听庭审;(五)通过走访、座谈或者书面问卷等形式,向受援人以及公安、司法、仲裁等有关单位、个人征求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意见;(六)向案件承办人员查询、了解办案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承办人员书面报告办案情况;(七)其他检查形式。第八条案件质量的评估结果分为三等。优良、合格、不合格。(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认定为优良:1、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办理案件所必须经过的各项程序;2、认真做好笔录工作,档案材料完备;3、辩护或代理的主要意见被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采纳;辩护或代理的主要意见虽未被采纳,但符合事实和法律,理由充分的;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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