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
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第1页共9页1
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