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监督)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基金来源)第1页共16页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八条(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