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主体考核评价制度分析【摘要】环境监管主体考核评价制度的缺失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在依据自身的情况,以生态文明为理念和要求下,不断优化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价的执行机制,完善评价的监督机制,推动环境监管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为此,文章在此基础上,从环境监管主体方面探索符合我国环境保护实际需求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监管主体;考核评价制度;环境法治;配套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基于我国近些年的具体执行的环保措施,发现尽管近些年国内实施了较多具体的考评制度,却少涉猎具体的监管措施
正是因为如此,在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确定了相关的条例的前提下,对我国实行的目标责任制及考评机制进行研究显得格外重要
1环境监管主体考核评价制度的缺位1
1考核评价制度的立法理念未转变
尽管我国的考评机制中加入了环境保护这一内容,但是对于这一内容的奖惩及问责力度远低于经济增长领域的问责力度,因此地方政府在为应对考核,完成各项指标的过程中,就会更加注重经济发展,而对环境保护有所忽视
2考评主体和考评对象不明确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相关的考评工作,主要为统一监管,但是这一监管措施缺少对下级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这一领域具体的考评方案,这种简单的强调统一监管,缺乏具体可行的考核标准的情况,会致使出现权利被滥用的状况,最终使下级地方政府在执行保护环境的任务时有所缺失
3考核评价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不配套
依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我国较少出台有关环境保护考评制度这一笼统的领域的具体的执行证词或下位法规,因此在实际完成环境保护任第1页共3页务的过程中缺少可行性较高的执行措施
2境监管主体考核评价制度的必要性2
1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和监督意识
一方面,积极推进绿色出行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