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个部门。三、定义和术语3.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3.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四、职责4.1安全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五、制度内容5.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5.1.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5.1.2、健康监护档案册。5.1.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5.1.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5.1.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5.1.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5.1.7、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5.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第1页共2页5.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5.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5.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5.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5.3、档案日常管理5.3.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现成专人进行管理;5.3.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5.3.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5.3.4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3.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存档。六、支持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相关记录7.1《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7.2《职业卫生体检表》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