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及启示[摘要]泰国行政法院建立后,该国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从原来的“控告式”转向“审问式”模式,主要内容包括:预审法官的调查取证;行政法院办公室的协助调查取证、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外的行政法官的调查取证
泰国行政法院的调查取证制度有利于补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缺陷,保障行政法院公平地审理案件,对我国行政诉讼中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泰国行政法院;法院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制度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是行政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活动
目前,各国法院采用的调查取证体系主要有两种,即“审问式”调查取证体系和“控告式”调查取证体系
在审问式调查取证体系下,法院对诉讼的推进、终结,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拥有主导权
而在控告式调查取证体系下,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起主导作用
随着中泰两国跨国行政性事务交流活动的日益频繁,跨国行政诉讼也与日俱增
因此,对中泰国两国行政诉讼调查取证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泰国行政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形成泰国行政法院自2001年3月9日设立并开始运作,至今经历了十八年有余
在泰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前,泰国的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均由普通法院审理
泰国普通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一律采用控告式调查取证方式,即普通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主要限于被告和原告提交的证据来实现,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取证,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才会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且只能在当事人申请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方能启动该程序
泰国普通法院的调查取证方式并不适合于行政案件
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实施行政行为,拥有充足的人员、装配等有利条件,在收集掌握证据方面具有优势
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取证手段有限,取证较为困难,而且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第1页共9页规范性文件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