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2018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防止医院感染事件及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2017年度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组织领导,要把传染病防治作为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全院医院感染控制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二、医疗机构及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必须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进行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三、建立建全医院感染监控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范,定期开展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并将医院感染监控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医院考核评审的重要依据,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四、定期开展全部医护人员传染病防治法规、标准和消毒隔离技术的培训,遇有新知识、新问题应随时进行培训;强化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演练,提高医务人员防控专业技能及应对新发、多发和爆发传染病的处置能力;五、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配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第1页共4页在接诊过程中,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实验室从事符合相应等级的实验活动,新建、改建、扩建的一级、二级生物实验室,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四级实验室须持有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的监管,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记录完整。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不能同时从事二种或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经批准盛放专用容器密封专用交通工具,不少于2人专人护送。菌(毒)种保存应专人负责,双人双锁,并有登记和领用和销毁记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每年进行培训并考核,并建立健康健康档案。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实验活动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临床症状、体征时或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七、严格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展各种疫苗预防接种工作,针对不同传染病流行季节、易感人群开展各类疫苗接种,降低传染病发病率。做好各种疫苗供应管理工作,规范供应渠道。完善领发苗登记制度,保证冷链正常运转,确保疫苗效价,做到有效接种,以达到控制消除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工作目标。八、采供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合理、科学的原第2页共4页则,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输血技术规范》规定,防止因输血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九、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