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大街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村委会,区国土资源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及《关于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和有关规定,现就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含)后农村宅基地审批(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城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4、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5、其他有关规定(二)下列情形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城镇非农业户居民2、非本村村民3、村民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4、村民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5、村民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6、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房屋的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三)有下列情形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辖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1、为实施城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第1页共5页地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5、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6、人民政府规定应收回的其他宅基地(四)宅基地审批程序1、由村委会书面提出用地申请,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2、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4、公布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