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集体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队、所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定:(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涉及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三)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涉及规范文件的草拟,我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五)财务预算及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财务问题;(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八)重大或者疑难的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事项;(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采取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
凡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局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咨询论证
有关科室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入调第1页共10页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提出须集体决定的议题和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
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开会前协调,然后由局长决定
(三)准备材料
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