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分清领导班子集体与领导成员的责任,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的责任,使失职、渎职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受到严肃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1、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不明,责任不落实的;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不自查自纠的;3、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造成损失的;4、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受县级以上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经查实的;5、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引起群众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6、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事项或批办案件拒不办理或压制不查的
三、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1、诫勉警告
包括质询、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诫勉谈话等
这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整体情况较好,但某些方面工作或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身仍存在问题,需要分清责任,并根据问题大小采取相应的追究形式
2、纪律处分
即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有关党政纪条给予的党政纪律处分
这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需要追究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个人党政纪责任而采取的追究形式
3、组织处理
包括停职、降职、免职、调整或调离等,这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领导班子或领导者自身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行组织处理而采取的追究形式
4、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除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对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纪律责任的,各级领导小组交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需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的,由各级领导小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