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市统筹城乡户籍规章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VIP免费

市统筹城乡户籍规章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_第1页
1/3
市统筹城乡户籍规章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_第2页
2/3
市统筹城乡户籍规章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_第3页
3/3
4XX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XX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XX县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二章转户条件第四条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第六条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第七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第1页共3页地转为城镇居民。(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五农村籍五保对象。(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第三章证明材料第八条必备材料。(一入户申请书。(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九条其他证明材料。(一务工经商证明;(二住房证明;(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五纳税额度证明;(六就学证明;(七优秀农民工证明;(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四章办理程序第十条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第十二条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主题词:公安户口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第2页共3页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7月26日印发第3页共3页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市统筹城乡户籍规章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