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XX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XX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XX县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第四条主城九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第1页共3页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证明材料第八条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二住房证明;(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五纳税额度证明;(六就学证明;(七优秀农民工证明;(八农村集中供养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