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为全面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巡查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巡查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巡查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由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全国重大水利工程和部直属工程(打捆项目、地下水监测和小基建项目除外)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其它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配合水利部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巡查组织单位应保障巡查工作经费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工作
原则上,水利部每年开展2轮巡查工作
每轮组织若干个巡查组,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巡查工作质量负责
组长由司局级干部担任,组员由有关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重大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直接巡查和委托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的方式,做到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年度全覆盖
三、巡查内容第1页共5页巡查工作主要内容为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情况,并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选取在建重大水利工程进行巡查
(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巡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