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市、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有效落实,根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区关于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督查工作是对应由区政府承担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督查考核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是抓落实的主体,对督查工作负有第一位的责任
第三条督查工作是区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是狠抓落实的重要渠道和手段
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督查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分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
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长、分管副区长承担督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提出明确的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分管部门的行政正职承担工作责任,负责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五条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抓好督查工作,提出明确的督查工作内容、标准、时限、要求;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并进行反馈
主要任务包括:(一)决策督查
督促市、区政府折子、实事、重要工作及重点工程项目的落实;督促区政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
(二)专项督查
督促市、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参与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目标的督查考核
(四)完成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是督查事项的具体落实单位
要设立督查主任,原则上由本部门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任务是:(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市、区政府决策、专项督第1页共3页查任务的督查与反馈
要主动开展日常性督查,随时发现问题,提出有效措施并及时反馈
(二)负责做好本部门工作任务的督查
第三章基本工作程序第七条决策督查、专项督查要严格按照立项分解、交办、督查、审核与反馈、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八条承办部门要认真按照督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