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制度创新一、制度与制度创新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在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类行为互动的约束”、“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注:道格拉斯·c·诺斯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
t·w舒尔兹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
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253)
笔者以为制度概念涵义非常广泛,它既包括规则和秩序,也包括组织本身;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有道德、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
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与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防止个人与组织在选择行为中的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
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是否能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个人与组织的行为
在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
社会易变而制度不易变,于是形成变革社会与稳定的制度之间矛盾
因此,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与强制性制度创新
“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
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378;384)
诱致性制度创新具有自发性、局部性、不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不高
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个人或团体,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由获利机会促使的,这类制度创新通过政府的强制力短期内快速完成,可以降低创新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制度化水平高
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种:个人、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