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接受监督管理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能,更好地做好区人民政府工作,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根据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区人民政府除每年一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质询外,对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并每季度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对各项重点工作和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有计划地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
二、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和讨论部署重要工作以及举行重大活动时,邀请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列席
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召开有关传达贯彻上级业务部门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举行较大活动时,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参加三、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委、办、局应坚决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决定、决议,并将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四、区人民政府在制订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管理等重大规划和政策措施时,应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认真听取意见
五、根据法律规定,凡应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和撤销职务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委、办、局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按法律程序报请审批,未经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任免或撤销职务的决定,本人不得提前到职或离任
第1页共2页六、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委、办、局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书面意见,应按照规定认真进行办理,能解决的问题要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