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鼓励农村金融与法律制度化摘要
财政与金融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资金配置方武,具有较强的功能互补性,将两者有机结合,可以解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而导致农村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困境
目前,我国财政与农村金融的关系呈现出分裂和扭曲的非正常状态,存在着财政激励缺位或者过度的问题
应当通过建立财政激励适度原则、市场化原则、开放性原则,不断完善奖励与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损失的分担和补偿、农业保险的扶持、农业贷款担保的扶持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构建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的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财政激励;农村金融;金融支农;法律保障一、问题的引出2009年4月财政部发布《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项规范性文件,对财政引导金融支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以此回应年初中央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利用财税杠杆,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的基本要求
2010年年初的“一号文件”又围绕“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的目标定位,再次提出“加强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措施,旨在继续推进财政引导金融、金融支持“三农”的财政金融新体制
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政府决策显示出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新动向,即利用财政手段,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配置,促进财政与农村金融的有效互动
然而,从现实考察,财政与金融之间的关系尚未如政策或制度预期那样形成有效互动,二者关系的错位对财政支出及农村金融机构行为均产生了消极影响,直接导致“三农”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
如何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效应,激励金融信贷资金投放“三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第1页共16页围绕财政与农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