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XX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根据规定职责,负责实施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的原则,并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性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三)市、镇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五)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无故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六)市、镇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第1页共3页参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除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支出后的实际困难程度
第八条临时生活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实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