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摘要
前些年我国针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了税制改革,尽管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对财产税这方面的改革则相对滞后,相关课税制度还很不完善,地方税收缺乏主体税种,财政收入与事权不符,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符,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阐明了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和地位、作用,分析了目前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建立我国以物业税为主的全新的财产税体系
关键词:财产税;改革设想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
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体现平等负担的原则
本文阐明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和地位、作用,根据现行财产课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应在财产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税收管理权限分割及财产评估制度与评估机构建设方面进行相关配套改革
一、财产税的含义和特征对财产进行课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税法规定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收的总称
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一个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的具有对财产课税性质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契税
当前,我国财产税在运行中表现出以下特征:1
财产税收入比重较低,不能使其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主要是我国对于财产课税体系重视不够,财产课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
由于没有一定的收入作为基础,财产税无法确立在我国地方税收中的主体地位,在整个税收中,其筹集税收收入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财产税的收入调控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财产课税制度设计的不规范、计税依据及税额标准设计不科学
现行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幅度为每年每平方米0
2~10元),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级差收益日渐突出,这一税额标准显然第1页共5页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