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问题探究[精选多篇]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问题探究【摘要】司法机关一直以来难以解决的就是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但是证人却是每一起案件侦破的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不利于司法机关查清案件的始末,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与落实,所以我们围绕证人出庭作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提出了几点措施。【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问题探析所有能向司法机关陈述与事发案件有关情况的人都可以称之为证人,而证言就是证人陈述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证人证词能够发挥作用,所以证人必须要当庭对所了解的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而且证人的证词为司法机关发现和收集其它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提供了线索,进而提高破案的速度,但是现在证人在对待出庭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好的想法,所以在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进行深入的探究。一、新《刑事诉讼法》中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可取之处(一)确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对于以前证人出庭率低这一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完善,并且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案情有关的证人如果没有不出庭作证的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司法机关有权强制其出庭作证。而且还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制定了处罚措施,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以书面形式对强制出庭制度作出规定。另外因为考虑到被告人家属的情况因此免除了被告人家属强制到庭作证的义务,这种规定体现的对人权的保障。这种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不仅提高了证人的出第1页共4页庭率,而且还让证人认识到了出庭作证的重要性,提高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效率。(二)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就是害怕受到威胁,因为原有的司法没有对证人进行有效的保护,例如6年前“凶案证人肖敬明举家逃亡事件”肖敬明作为整起案件的目击者,虽然匿名指出了行凶者,但是身份却被法院曝光,导致行凶者家人的报复,无奈之间只能举家逃亡。因为证人的生命不能得到保障,所以很难提高证人的出庭率。还有一部分证人是因为家庭条件的影响不愿意承担出庭作证过程中的费用,所以也经常会选择不出庭作证。新《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些问题也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加强了对证人的保护还对证人出庭作证承担的费用做出补偿,目的就是保证证人的生命安全,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提高证人的出庭率。(三)新添加了警察在必要时候必须出庭的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必须出庭作证的制度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是警察在日常生活的碰巧遇到了犯罪的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警察必须要出庭作证;二是当控辩双方对司法机关取得证词存在质疑的时候,司法机关必须要拿出证据证明证词的可靠性,这时候需要警察出庭作证证明在取得证词的过程中没有使用非法手段,并且保证证词的真实度,否则就会视为证词无效。这种规定提高了证词的可信度,减少了证词获取过程中不法现象的发生。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没有对证人、鉴定人出庭做出相关规定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只是“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才是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法定条件,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取决于审理案件的法官,这样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还有就是没有对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很多证人钻空子而不出庭作证,给实际执行的人员带来困难。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人义务豁免权的仅限于鉴定人、及被告人的直系亲属,例如父母、子女、配第2页共4页偶等。而且仅仅是免除了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没有免除作证的义务,也就是即使证人不用出庭也必须要为司法机关提供证词,这样还是不能完全保障人权。(二)关于证人保护的措施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要对证人进行保护,但是却没有对具体的保护措施做出规定,也没有对出庭作证之后遭到打击报复造成损失的补偿及出庭作证费用的领取做出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