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一章参保登记第一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乡镇以上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二条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户口薄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二)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三)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学生、幼儿1张);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无人员”,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人)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
第三条参保居民(含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在校的少年儿童、婴幼儿)中享受政府特殊补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组织机构、单位应在所在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基础资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待遇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2008年度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按110元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纳10元
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10元
特殊人群中属于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纳130元,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10元,三无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个人缴纳后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助资金予以补助
以后每个年度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确定和公布
第五条新参保的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当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上年12个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已参保居民,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第1页共9页保费时,享受政府特殊补助
新参保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参保手续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