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中占有制度思考摘要
我国古代素来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所以我国古代既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更别谈现代《物权法》意义上的占有制度了
其实,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关于占有制度的零星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各朝代的法律文本之中,将其从中挖掘出来,加以系统的整理,不仅能找出我国古代的固有民法,还能得出许多有益的规律,同时对丰富我国现有的《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的内容也大有裨益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固有民法;占有制度;规律我国古代素来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所以我国古代既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更别谈现代《物权法》意义上的占有制度了
其实,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关于占有制度的零星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各朝代的法律文本之中,将其从中挖掘出来,加以系统的整理,不仅能找出我国古代的固有民法,还能得出其中许多有益的规律,同时对丰富我国现有《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内容也大有裨益
一、奴隶社会的占有制度奴隶社会的民事立法虽不如刑事立法发达,但还是有可以考证的许多法律制度,而且中国民法的词源就来自于奴隶社会
《古文尚书孔氏传》中有“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的记载奴隶社会的民事立法多体现在对土地、奴隶等生产资料和生产力的规定中,奴隶社会的占有制度也集中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占有的主体在奴隶社会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限于奴隶主和平民,奴隶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被当作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予、也可用来赔偿、抵债和继承
如《大盂鼎》铭文记载,周康王一次赏给贵族盂奴隶一千七百人
《智鼎》铭文记载,用“匹马束丝”就可以买到五个奴隶
另外还记载了用田地和奴隶作为损害赔偿第1页共12页物
可见,奴隶在奴隶社会不是占有的主体,他们和其他的物一样,是占有的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