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销案存资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账销案存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资产损失,按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建立备查登记簿,逐笔登记,分类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1页共7页第二章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第七条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同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对账销案存的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的资产采取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