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结合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管委会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管委会信息公开包括信息主动公开和信息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委会及各局(室)、驻区单位、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部门)
第四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先审查、后发布、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答复、谁应诉”、“谁公开,谁负责”、“公平、公正、便民”、“一事一申请”等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编制、公布、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责任划分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信息依申请公开归口管理与答复
第六条各部门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承办,主要职责包括:根据部门职能和信息公开责任,负责细化信息公开相关条目,拟制、更新和反馈信息公开清单;负责主动公开由本部门制作或牵头制作、保存的信息;负责由本部门承办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
第七条各部门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包括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管委会及其部门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等信息
对行zd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园区经济及园区发展规划,征地拆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三公”经费等重点领域信息必须按规定主动公开
部门主动公开信息具体范围及责任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表》(附件2)执行
第1页共3页第八条信息公开按制作、审批、发布、存档的程序进行,要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