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征文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XX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孔淑华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者简介:孔淑华,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1977年8月调至红旗岭农场16队任出纳员
1985年至今担任红旗岭法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469-5560427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孔淑华日期:2010
132编号: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本质看,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追本求源,都可以追溯到英国陪审制
我国陪审制度是从英国的陪审制中移植、异化而来
作为陪审制度的借鉴和移植的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第1页共10页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作为一种文明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了九个多世纪之久
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