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实践的制度化及其问题在现代化的类型学中,中国属于后发型现代化国家
在现代化过程中,政府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一个社会条件并不理想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的诸多目标,困难是可以想见的
政府采取的一个应对办法便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
从理论上看,一个完整的动员型政策过程是由两个不同的环节构成的
第一个环节是调查、选点、搞试验、树样板,从个案中总结“一般经验”,并使之上升到理论和政策的高度;第二个环节则是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将这一典型推向全国,号召人们学习,通过找差距努力向先进看齐,并通过各种具体的考核指标来保障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
显然,在这种工作方式中,第二阶段的制度空间覆盖范围要大于第一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种空间区位的一致性程度比较高或比较匀质时,不会出现什么大的问题
但是当空间区位之间的差异变大时,这种工作方法的效力便开始下降(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各种各样的问题就开始浮出水面
在某种意义上,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过程同样受制于上述政治逻辑
空间区位差异的存在表明,在一个地方经由自下而上的方式发展出来的东西,一旦上升为某种普遍性的游戏或行为准则,对于其他地方来说就可能意味着某种自上而下的东西(对于许多非试验点来说,试验点的终点恰恰成了它们的起点)
两者之间的落差究竟有多大,取决于众多的因素,诸如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地方文化传统、民风习俗、老百姓的素质、对外开放的程度、乃至地方财政的状况等等
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计划经济的消失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社会内部空间区位的差异性正在拉大
空间区位的差异意味着许多东西,对于我们的分析来说,最为重要的乃是利益结构的不同特征
应该承认,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在基层领导的眼中被认为是一种“不得不”执行的法律,有的基层干部可能将村委会选举视为一种负担,甚至是对既有权力结构的某种威胁
他们并不真的想搞选举,而是将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