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制度防范税费执法风险税费执法风险,是指税费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费管理职能失效,以及由此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也就是行使“税费执法权”时所产生的风险,还包涵税费队伍管理所带来的风险,即行使“行政管理权”时所产生的风险
税费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是税费执法越位
主体越位,作为执法主体的下级税务机关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行使的职权
管辖越位,为完成税费任务,采取降低征收率,或者用经济补偿手段,外引税费
职能越位,有的税务机关出于种种考虑,超越职能征缴税费
二是税费执法缺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作为的,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未完全作为、错作为,甚至乱作为,这就形成了税费管理和执法的缺位
三是税费执法不严
四是执法程序不到位
五是自由裁量权失当
税费执法风险存在的根源,一是执法依据不规范,给税费执法带来风险
国家税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依据
但这些依据也存在一些问题,给税费执法带来一定风险
税法体系不健全,法律级次低
至今没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收组织法,税收执法机构、税收职能等基本性问题,只散见于《税收征管法》之中
法律级次过低,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税收法律,目前仍只有《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社会保险法》仍在审议过程中
程序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给税费执法带来遵循难度
二是社保费征缴主体地位不明,执法风险大
社保费收入在不少省、市、县已占当地地税机关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但执法主体地位一直不明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虽然全国20多个省市区明确由税务机关征收,但不少地方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