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管理制度为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确保供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分清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井下用电申请制度第一条井下用电单位的供电系统变动,导线截面变动,负荷变动,增减容量在2
5kva以上,线路延长或缩短100米以上时,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取得方可施工
第二条各用电单位在办用电申请之前,必须熟悉增减负荷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增减的理由,并携带本单位的低压供电系统图
第三条、由机电科井下电气技术员审核并签发,必须附合新的供电系统图
用电单位必须按所注明要求及图纸施工,用电单位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批准书内容不符,应立即向签发人汇报,取得同意后方可变动,特殊情况如不危及安全,并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暂先接入,但必须两日内将变动情况面告机电科签发人,否则造成事故由变动或接入单位负责,机电科发现要严加追究责任,并对违章执行者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四条用电单位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变动供电系统,机电科管理人员对所涉及的单位有权停止供电,拆除私接的线路设备,并追究安全责任
造成的后果,由私接、私改单位机电负责人及接线人承担,并对其单位机电负责人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五条机电科主管井下供电技术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供电系统状况,绘制整定的供电系统图,使签发的“批准书”准确无误
第六条为及时准确的掌握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各单位负责电气工作人员,每月末必须将本单位所管范围的供电情况向机电科汇报,由机电科主管人员核对一次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搬移,采面小搬家,必须提前五天来机电科办理变动申请,以便进行继电保护整定值的计算,电缆设第1页共7页备的准备
第二章低压供电管理制度第八条所有井下低压电器工作人员都必须经常深入现场,从预防事故着手,减少和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并随时向机电科和机电总工程师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