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最终版)第一篇:责任追究制度(最终版)XX县区关于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1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第1页共22页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