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XX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第1页共8页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