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10号)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146号)精神,结合余杭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又一次历史性伟大变革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极大地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创业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进一步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任务早已完成
去年8月,山林二轮延包工作又走在了全省前列
但从十几年来的发展情况来看,由于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进一步明确,同时,在主体改革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急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目前,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主要面临着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经营主体小而散,发展缺乏活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任务完成后,明晰了产权,落实了经营主体,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
但由于我区人多地少,分散经营第1页共8页所产生的林农经营面积偏少、发展资金短缺、技术跟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