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西临汾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
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第1页共6页(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