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附件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1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客运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具备对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业务的客第1页共11页运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组织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