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
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民法的众多法律制度中,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律制度历来同样为统治阶级所重视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上个世纪的八五年,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私营经济尚不被承认,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起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经济生活中私有财产不仅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继承制度予以增补、完善
以期能适宜于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服务于已经入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现行继承法存在的缺陷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又称为有限责任继承原则
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不需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这种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理念,具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是它明显是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利益,而忽视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对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这是现代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需要,也是评判法律之善、恶的标准之一
现行继承法未给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以平等的保护,是其存在严重的缺陷之一,其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稳定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是开始
这意味着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债务由继承人承担,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
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不仅仅只有一个,这就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使被继承人的所遗留下来的第1页共8页债权债务能得以尽快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