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一)一般工作过错1
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
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组织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3
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4
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5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6
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7
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1
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2
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
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4
违反保密规定出现泄密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第1页共3页5
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6
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