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内容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从物权行为的主要内容为出发点,简单的阐述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独立性、无因性和公示性原则,并简要的分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一些优缺点
关键词: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公示性……物权行为谓之物权之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行为
也即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此在契约而言,即为物权契约
物权行为理论为德国法学家萨维尼首创,虽不被所有法学家认可,但仍被德国等少数国家采纳
物权行为理论的建立以及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完善被认为是大陆法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和德国民法中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
一般认为德国民法把通常认为是一个合同的物权设立和移转行为,分解为两个行为的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德国“普通法法学”
在17世纪德国法学家为了解决德国法制不统一问题,编纂了一本《实用法律汇编》
在书中,德国法学家们表达这样一种观点:所有权的有效移转应具备两个条件:名义和形式
所谓名义,即私法上的契约
当事人为了达到所有权移转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即债权契约
这种契约以不同的形态出现,变化甚多
形式,就是物的实际交付或其他代替交付的行为
我们称之为物权契约,因为交付具有一个契约的特征,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契约,一方面包含有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保含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这本书确定了一个“名义与形式相一致的取得所有权的原则”强调取得所有权应有其合法的依据,但该书强调原因和移转实际的区别
可以说此书对萨维尼创造物权行为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19世纪初德国法学巨匠萨维尼认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
从萨维尼的思想中发展出了一系列对德国民法物权体系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则
这些规则与法国法系和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