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人身损害事故法律责任幼儿人身损害事故法律责任本文所指的幼儿人身损害事故特指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保育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
近些年,此类事故时有发生,成为教育界、法学界甚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其中,如何认定幼儿园的法律责任、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方式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这方面的讨论仍处于起步阶段
理论讨论的滞后导致了实践操作的困难
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幼儿损害事故不能得到正确、及时、有效和公正的处理与解决
这不仅阻碍了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也不利于当事人各方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基于此,笔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幼儿人身损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归责就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件发生以后,运用法律推断价值的功能,使行为人承担适当的法律后果
从目前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从我国民法关于
监护的理论及学校、幼儿园与受教育者的事实关系出发,认为学校、幼儿园是同学(幼儿)在校(园)期间的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应对其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因而同学(幼儿)在校(园)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学校、幼儿园都不可能是同学(幼儿)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9要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维护受教育者、老师及基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另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关于幼儿保护的规定,幼儿园依法对幼儿承担的是保育、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从幼儿人身损害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看,损害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往往是作为被告参加诉论的
原因主要是受害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一般都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就等于把监护权从家庭转移到了幼儿园,这时孩子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