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有关问题的思考陈秀豪陈勇帆岳琳煊王高凌陆良燕摘要:《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制度,彰显了工伤保险制度平等保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取向,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对社会公平的理性追求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是社会保险法最有价值的创新制度之一
但是,由于先代支付制度未象以往先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开,而是一次通过法律予以确立,且规定比较原则,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同时,所涉及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尚缺乏统一公允的认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突破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既定的范围,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没有很好的衔接,且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没建立,又容易造成执行中的困惑,给经办工作和司法实务都带来极大的挑战
本报告通过历史分析,从工伤保险制度产生和发展进程入手,探讨制度核心理念和终极价值: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着关怀人、尊重人、爱护人的价值追求和建立公正社会制度核心理念
通过实证思辩,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沿革和变迁,分析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先行支付和追偿是政府责任、社会公平和工伤赔偿无过错责任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统一
通过制度考量,对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制度具体问题进行梳理,从操作层面对制度实施程序进行初步构想,对制度实施中可能的风险及对策和必须的保障条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导言新时期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创立之初,就确立了“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工伤预防”四大功能[1],并避免了一些国家早期工伤保险制度只对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生产中遭受意外事故的权利保护,而把其他从业人员和职业病排除在制度之外的缺陷,使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都在保障范围之内[2]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伤保险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在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