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XX县区(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监督与管理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
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行政机关列入“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第1页共7页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它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