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业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研究机构是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学校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的重要载体。科学研究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及科技开发为主,其工作要从国家需要与学校实际出发,与学科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提高科研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能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为了规范我校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科学研究机构的建立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分为校级或院系级研究所、研究中心。第三条校级科学研究机构具备的条件(一)有明确且意义重大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二)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并具有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部及地区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三)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及较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并已形成一支稳定的研究梯队。(四)能通过多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的研究机构一般要求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至少1项为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五)有较好的硬件条件、学术交流渠道和其它进行科学研究必需的相关条件。第四条院系级科学研究机构具备的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二)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并具有承担和完成省部及地区科研任务的能力。(三)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已形成一支较为稳定的研究梯队。(四)能通过多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的研究机构一般要求近三年承担科研项2项(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五)有较好的硬件条件、学术交流渠道和其它进行科学研究必需的相关条件。第三章申请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的程序第五条要求建立研究机构的单位向科技处提交申请。内容包括: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学科领域、主要研究方向、科研规划;现有工作基础、工作条件;科研任务和经费情况;学术带头人及研究队伍的组成等。第六条科技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第七条申请和论证意见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科学研究机构的体制第八条科学研究机构一般无行政级别,学校任命的科学研究机构负责人也不含行政职级。第九条科学研究机构一般挂靠在院系,跨院系的多学科(交叉学科)的科学研究机构在相关院系协商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挂靠单位。第十条科学研究机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科技处负责管理。科学研究机构的建设与管理采取校、院系二级管理的所长负责制。学校负责制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总体规划,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以及宏观管理工作。各院系在学校领导下协助做好科学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科学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目标责任制,所长(主任)对科学研究机构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科学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可以通过协商提名或院系推荐,由学校聘任。第十一条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一般采用兼职制。根据研究需要,科学研究机构可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费用在相关课题经费内自行解决。第十二条学校将根椐校级科学研究机构发展的需要,在人员编制、研究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第五章对科学研究机构的考核第十三条科学研究机构每年需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其内容包括科研任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任务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年度计划编制要参照科学研究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第十四条学校对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评估形式进行。科技处负责制订科学研究机构检查评估指标,每年进行年度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阶段性评估。科学研究机构每年年底要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填写计划执行年报表。第十五条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二)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四)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五)学术交流情况。第十六条科学研究机构绩点要求:每一个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