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理顺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之间相互关系,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义务,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裕发〔2009〕11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六项工作章程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一、坚持党的领导,对村两委会及村干部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务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监督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进行,并对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
三、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进行监督
凡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应当全面、真实、详细,及时公开
四、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
五、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
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六、参与乡(镇)对村两委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
七、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民主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询问和质询,提出废止建议,并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反映,督促村民委员会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八、依据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意见,并提请村党组织,报上级党委、政府同意,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义务一、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村务第1页共7页管理和村务监督制度等,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二、支持村两委工作,建立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化解、消除村民与村两委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三、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接受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