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二)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政府认定的其它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第1页共3页(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力法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且当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