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石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第三条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第四条约谈对象。市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和主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第五条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三)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五)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第1页共4页(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八)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的;(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十一)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第六条约谈内容(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二)对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单位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五)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汇报。第七条约谈组织。约谈由市安委办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监察局、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约谈会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对被约谈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市第2页共4页政府市长约谈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约谈;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将约谈内容建档立案。第八条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建议:(一)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和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可直接提出约谈;(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可提出约谈建议;(三)市安委办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第九条约谈程序(一)约谈主体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二)市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