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XX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徐政办发[**]9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在各镇及XX县区XX县区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在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农村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免费项目和标准为我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和冬季取暖费)及其标准
第四条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和免收学杂费标准,对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
第五条省财政已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安排了农村部分免收学杂费转移支付资金,省补助以外的免费资金由我市财政负担
第六条农民进城务工子女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七条继续保留实行免收学杂费前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
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八条农村民办学校在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减收部分由我市财政给予补助,但农村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必须严格控制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范围内
第九条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支付,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1页共2页第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实事求是地做好本学校公用经费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收支预算经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