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各级审计主管部门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设置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前款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和制定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国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审核下达或者会同其他部门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转发执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转发执行
第1页共6页第八条国家已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需地方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方案,属全自治区范围的,由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