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在机构名称上不够明确、职责(权)范围混淆不清、工作班子不配套、工作开展无章可循、组织成员无法界定等原因,给集体经济发展形成困难
如何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和主体地位,管理和经营好集体资产,使其保值和增值,并与正在进行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本文将对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给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和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作粗浅探讨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按照乡镇、村、组为区域,并由其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活动的自主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我国大部份地区已进行了农村土地改革,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
由于经济合作的优越性,共产党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化,实现了对农业的根本改造,变一家一户的私营经济为全体社员共同合作的集体经济
由此,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行政经济体制形成并一直延续到八十年代初摘下人民公社牌,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三级行政自治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取而代之
(三)职能混淆的弊端
村民自治组织职能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专门规定,而农村集体经济及其组织,无专门法规可循,村民自治职能与经济管理发展职能虽有联系,但还是有明确的区分;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上要求不一样,在承担的责任上不第1页共3页一样,在利益处理上也不一样
所以,职能的混淆对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