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5年9月,当中国人民还沉浸在日本战败投降的喜悦之中时,内蒙XX县区冒出一个“XX省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
为维护国家统一,受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委派,乌兰夫同志带领几名干部“单刀赴会”,经过在XX县区七天七夜的努力,他们争取了受蒙蔽的当地群众,说服苏蒙联军放弃了对“临时政府”的支持
此后,党中央制定了解决内蒙问题“两步走”的方针:先统一内蒙的自治运动,进而建立由蒙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XX省自治政府
当年11月26日,成立了XX省自治运动联合会;1947年5月1日,成立了XX省自治政府,成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端
近60年的历程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是正确处理我国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绝非偶然的历史选择1949年9月,在开国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包括各民族代表在内的600多位政协代表共同协商决定,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纲领专门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定为一项基本国策
应该说,提出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绝非偶然,它是基于我国历史与现实的国情作出的必然选择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
公元前21世纪,中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朝
夏以其相对的先进和强大,成为各民族凝聚的核心
从那时起,我国各民族之间,有和平交往也有争战杀伐,有统一也有分离,但几千年的历史一再表明,无论共一民族还是整个中华民族,都是团结则兴、分裂则亡
因而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认同自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始终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
纵观我国历史,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因俗而治”,在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